環境敏感區:
是指依法設立的各級各類自然、文化保護地,以及對建設項目的某類污染因子或者生態影響因子特別敏感的區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二)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濕地、天然林、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區、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及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天然漁場、資源性缺水地區、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封閉及半封閉海域、富營養化水域;
(三)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區域,文物保護單位,具有特殊歷史、文化、科學、民族意義的保護地。
環境敏感點:
是指依法設立的各級各類自然、文化保護地、森林保護地,以及對建設項目的某類污染因子或者生態影響因子特別敏感的區域。
分類管理名錄中的環境敏感區包括以下區域:
① 需特殊保護地區:指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確定的、縣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需特殊保護的地區,如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國家重點保護文物、歷史文化保護地(區),水土流失重點預防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
② 生態敏感與脆弱區:指水土流重點治理及重點監督區、天然濕地、珍稀動植物棲息地或特殊生境、天然林、熱帶雨林、紅樹林、珊瑚礁、魚蝦產卵場、天然漁場、重要濕地等。
③ 社會關注區:人口密集區、文教區、療養地、醫院等區域以及具有歷史、科學、民族、文化意義的保護地。
此外,環境質量已達不到環境功能區劃要求的地區亦應視為環境環境區。
環境保護目標的確定
保護那些對人類長遠的生存與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的環境事物(即敏感保護目標),是評價中最應關注的問題。根據下述指標判別:
① 具有生態學意義的保護目標。主要有:
具有代表性的生態系統,如濕地、海涂、紅樹林、珊瑚礁、原始森林、天然林、熱帶雨林、荒野地等生物多樣較高的和具有區域代表性的生態系統。
重要保護生物及其生境,包括列入國家級和省級一、二級保護名錄的動植物及其生境;列入紅皮書的珍稀瀕危動植物及其生境,地方特有的和土著的動植物及其生境,以及具有重要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的動植物及其生境。
重要漁場及魚類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地及回游通道等;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地、種質資源保護地等。
② 具有美學意義的保護目標。主要有:
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及旅游渡假區;
具有特色的自然景觀、人文景觀、古樹名木、風景林、風景石等。
③ 具有科學文化意義的保護目標。如:
具有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如:區、冰川、火山和溫泉等自然遺跡,貝殼堤等罕見自然事物;具有地理和社會意義的地貌地物,如分水嶺、省、市界等地理標志物。
④ 具有經濟價值的保護目標,如:
水資源和水源涵養區;
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區;
水產資源、養殖場以及其他具有經濟學意義自然資源。
⑤ 重要生態功能區和具有社會安全意義的保護目標。主要有:
重要生態功能區,如江河源頭區、洪水蓄泄區,水源涵養區、防風固沙保護區、水土保持重點區、重要漁業水域等;
災害易發區,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區(地質災害易發區)高山、峽谷陡坡區等。
⑥ 生態脆弱區。主要包括:
處于劇烈退化中的生態系統,都可能演化為災害易發區,應作為一類重要的敏感目標對待,如沙塵暴源區、嚴重和劇烈沙漠化區,強烈和劇烈水土流失區和石漠化地區;
處于交界地帶的區域,如水陸交界之海岸、河岸、湖岸、岸區,處于山地平原交界處之山麓地帶等;
處于過渡的區域,如農牧交錯帶、綠洲外圍帶等。
生態脆弱區具有容易破壞又不容易恢復的特點,因而應作為環評中的特別關注的保護目標。
⑦ 人類建立的各種具有生態環境保護意義的對象。如植物園、動物園、珍稀瀕危生物保護繁殖基地、種子基地、森林公園、城市公園與綠地、生態示范區、天然林保護區等。
⑧ 環境質量急劇退化或環境質量已達不到環境功能區劃要求的地域、水域。
⑨ 人類社會特別關注的保護對象。如學校(關注青少年)、醫院(關注體弱有病的脆弱人群)、科研文教區以及集中居民區等。
是指依法設立的各級各類自然、文化保護地、森林保護地,以及對建設項目的某類污染因子或者生態影響因子特別敏感的區域。
分類管理名錄中的環境敏感區包括以下區域:
① 需特殊保護地區:指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確定的、縣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需特殊保護的地區,如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國家重點保護文物、歷史文化保護地(區),水土流失重點預防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
② 生態敏感與脆弱區:指水土流重點治理及重點監督區、天然濕地、珍稀動植物棲息地或特殊生境、天然林、熱帶雨林、紅樹林、珊瑚礁、魚蝦產卵場、天然漁場、重要濕地等。
③ 社會關注區:人口密集區、文教區、療養地、醫院等區域以及具有歷史、科學、民族、文化意義的保護地。
此外,環境質量已達不到環境功能區劃要求的地區亦應視為環境環境區。
環境保護目標的確定
保護那些對人類長遠的生存與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的環境事物(即敏感保護目標),是評價中最應關注的問題。根據下述指標判別:
① 具有生態學意義的保護目標。主要有:
具有代表性的生態系統,如濕地、海涂、紅樹林、珊瑚礁、原始森林、天然林、熱帶雨林、荒野地等生物多樣較高的和具有區域代表性的生態系統。
重要保護生物及其生境,包括列入國家級和省級一、二級保護名錄的動植物及其生境;列入紅皮書的珍稀瀕危動植物及其生境,地方特有的和土著的動植物及其生境,以及具有重要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的動植物及其生境。
重要漁場及魚類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地及回游通道等;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地、種質資源保護地等。
② 具有美學意義的保護目標。主要有:
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及旅游渡假區;
具有特色的自然景觀、人文景觀、古樹名木、風景林、風景石等。
③ 具有科學文化意義的保護目標。如:
具有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如:區、冰川、火山和溫泉等自然遺跡,貝殼堤等罕見自然事物;具有地理和社會意義的地貌地物,如分水嶺、省、市界等地理標志物。
④ 具有經濟價值的保護目標,如:
水資源和水源涵養區;
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區;
水產資源、養殖場以及其他具有經濟學意義自然資源。
⑤ 重要生態功能區和具有社會安全意義的保護目標。主要有:
重要生態功能區,如江河源頭區、洪水蓄泄區,水源涵養區、防風固沙保護區、水土保持重點區、重要漁業水域等;
災害易發區,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區(地質災害易發區)高山、峽谷陡坡區等。
⑥ 生態脆弱區。主要包括:
處于劇烈退化中的生態系統,都可能演化為災害易發區,應作為一類重要的敏感目標對待,如沙塵暴源區、嚴重和劇烈沙漠化區,強烈和劇烈水土流失區和石漠化地區;
處于交界地帶的區域,如水陸交界之海岸、河岸、湖岸、岸區,處于山地平原交界處之山麓地帶等;
處于過渡的區域,如農牧交錯帶、綠洲外圍帶等。
生態脆弱區具有容易破壞又不容易恢復的特點,因而應作為環評中的特別關注的保護目標。
⑦ 人類建立的各種具有生態環境保護意義的對象。如植物園、動物園、珍稀瀕危生物保護繁殖基地、種子基地、森林公園、城市公園與綠地、生態示范區、天然林保護區等。
⑧ 環境質量急劇退化或環境質量已達不到環境功能區劃要求的地域、水域。
⑨ 人類社會特別關注的保護對象。如學校(關注青少年)、醫院(關注體弱有病的脆弱人群)、科研文教區以及集中居民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