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設的、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
2、列入國務院清理整頓范圍,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鋼鐵、電解鋁、水泥、電石、鐵合金、焦炭、平板玻璃、13.5萬千瓦及以下火電機組等項目;
3、位于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重要生態功能區以及生態環境敏感區等區域,影響生態環境和污染環境的項目;
4、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的項目;
5、位于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緩沖區內的項目;
6、占用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對當地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或者建設在自然保護區外圍地帶,但損害自然保護區內的環境質量和生態功能的建設項目;
7、原有設施污染物排放達不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不能通過“以新帶老”、“以大代小”的措施,實現“增產不增污”的項目;
8、環境污染嚴重,產品質量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達標排放的項目;
9、在環境質量不能滿足環境功能區要求,無法通過區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減污染負荷的項目;
10、被明令限期治理的企業,以及“兩控區”污染防治規劃、三峽庫區及上游水污染防治規劃中污染治理項目沒有按期完成污染限期治理任務的企業的新、擴、改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