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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排放標準和地方排放標準同時存在時,我們優先執行地方標準,是因為地方標準嚴格于綜合排放標準。
有些行業(不是全部)排放標準的指標比綜合排放標準低,但卻優先執行低的標準(行業),不執行嚴格的標準(綜合),這是為什么?有的學員表示不理解。
比如氮氧化物指標,在《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新污染源排放限值是≤240mg/m3(硝酸使用和其它),而《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表2是≤800mg/m3,差異很大。
制訂排放標準時,不能僅考慮環境、人體健康的要求,而且要考慮經濟技術的可行性。如果所有行業都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對于我國來說,有的行業沒有辦法發展,但有些行業對國民經濟的發展又很重要,因此,根據國內該行業的實際情況制訂了行業排放標準。行業排放標準中并不是所有的指標都低于綜合排放標準。隨著行業的進步和污染物治理技術的發展,行業排放標準也在不斷修訂和完善。
地方環境標準僅是對國家環境標準的補充和完善,只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才能制定。對于地方排放標準而言,如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已規定的項目,只能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嚴于國標,不能低于國標。因此,綜合排放標準和地方排放標準同時存在時,我們優先執行地方標準。
當地方排放標準和行業排放標準同時存在時,又如何執行呢?地方排放標準中如涉及到該行業的,應執行地方排放標準,否則執行行業排放標準。比如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對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限值進行了規定,其部分污染物限值比《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03)嚴格,則在廣東省內的火電廠執行的排放標準是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而不是行業標準。一般來說,地方標準中如涉及到某行業,其標準限值要嚴于或等于行業標準,否則不會寫入地標中。
據chiefmolv 圈友的提醒,目前火電廠污染物的排放執行DB44 /612-2009,而不是DB44/27-2001,謝謝提醒!
其它要素的排放標準執行時,與上述執行原則基本雷同。聯系我們|業務合作|手機版|Archiver|環評愛好者 ( 鄂ICP備06016596號-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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