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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第
5 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發展頁巖氣產業,根據《頁巖氣發展規劃(2011-2015年)》及相關法律法規,國家能源局制定了《頁巖氣產業政策》,現予以發布。
能 源 局
2013年10月22日
頁
巖 氣 產 業 政 策
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合理、有序開發頁巖氣資源,推進頁巖氣產業健康發展,提高天然氣供應能力,促進節能減排,保障能源安全,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頁巖氣是指賦存于富有機質泥頁巖及其夾層中,以吸附或游離狀態為主要存在方式的非常規天然氣。
第二條 頁巖氣勘探開發利用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示范先行、綜合利用的原則。依靠科技進步,走資源利用率高、經濟效益好、環境污染少的可持續發展道路,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清潔能源保障。
第三條 通過規劃引導,逐步形成與環境保護、儲運、銷售和利用等外部條件相適應、與區域經濟發展相協調的頁巖氣開發布局。
第四條 加快頁巖氣勘探開發利用,鼓勵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多元投資主體投資頁巖氣勘探開發,通過規范產業準入和監管,確保頁巖氣勘探開發健康發展。
第五條 加強頁巖氣關鍵技術自主研發,立足實際,結合國情,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技術體系,促進頁巖氣發展。
第六條 依靠科技進步,推進井場集約化建設和無水、少水儲層改造及水資源循環使用,實現安全、高效、清潔生產,建設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協調發展的頁巖氣資源勘探開發利用體系。
第二章 產業監管
第七條 從事頁巖氣勘探開發的企業應具備與項目勘探開發相適應的投資能力,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頁巖氣勘探開發企業應配齊地質勘查、鉆探開采等專業技術人員。從事頁巖氣建設項目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安全評價等業務,應具備相應資質。
第八條 建立健全監管機制,加強頁巖氣開發生產過程監管。頁巖氣勘探開發生產活動必須符合現行頁巖氣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如無專門針對頁巖氣的相關管理標準和規范,參照石油天然氣行業管理規范執行。
第九條 鼓勵從事頁巖氣勘探開發的企業與國外擁有先進頁巖氣技術的機構、企業開展技術合作或勘探開發區內的合作,引進頁巖氣勘探開發技術和生產經營管理經驗。
第十條 鼓勵頁巖氣資源地所屬地方企業以合資、合作等方式,參與頁巖氣勘探開發。
第三章 示范區建設
第十一條 鼓勵建立頁巖氣示范區。示范區應具有一定的規模和代表性,示范的理論、方法和技術應具有推廣應用前景。鼓勵頁巖氣生產企業多家聯合進行示范區建設。做好示范區經驗總結推廣工作。
第十二條 支持在國家級頁巖氣示范區內優先開展頁巖氣勘探開發技術集成應用,探索工廠化作業模式,完善頁巖氣勘探開發利用的理論和技術體系,推動頁巖氣低成本規模開發,為新技術推廣應用奠定基礎。
第十三條 加快示范區用地審批,支持示范區其他相關配套設施建設。
第十四條 加強對示范區頁巖氣勘探開發一體化管理,實現安全生產和資源高效有序開發。
第四章 產業技術政策
第十五條 鼓勵頁巖氣勘探開發企業應用國際成熟的高新、適用技術提高頁巖氣勘探成功率、開發利用率和經濟效益。包括頁巖氣分析測試技術、水平井鉆完井技術、水平井分段壓裂技術、增產改造技術、微地震監測技術、開發環境影響控制技術等關鍵技術。
第十六條 鼓勵頁巖氣勘探開發技術自主化,加快頁巖氣關鍵裝備研制,形成適合我國國情的輕量化、車載化、易移運、低污染、低成本、智能化的頁巖氣裝備體系,促進油氣裝備制造業轉型升級。
第十七條 發展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用相結合的頁巖氣技術創新機制。加強國家能源頁巖氣研發(實驗)中心和其他研發平臺的建設,推進頁巖氣勘探開發理論與技術攻關。
第十八條 加強國家頁巖氣專業教學、基地建設和人才培養。鼓勵企業開展全方位、多層次的職工安全、技術教育培訓。
第十九條 為促進頁巖氣資源有序開發,國家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頁巖氣勘探開發技術的行業標準和規范。
第五章 市場與運輸
第二十條 鼓勵各種投資主體進入頁巖氣銷售市場,逐步形成以頁巖氣開采企業、銷售企業及城鎮燃氣經營企業等多種主體并存的市場格局。
第二十一條 頁巖氣出廠價格實行市場定價。制定公平交易規則,鼓勵供、運、需三方建立合作關系,引導合理生產、運輸和消費。
第二十二條 鼓勵頁巖氣就近利用和接入管網。鼓勵企業在基礎設施缺乏地區投資建設天然氣輸送管道、壓縮天然氣(CNG)與小型液化天然氣(LNG)等基礎設施。基礎設施對頁巖氣生產銷售企業實行非歧視性準入。
第六章 節約利用與環境保護
第二十三條 加強節能和能效管理。頁巖氣勘探開發利用項目必須按照節能設計規范和標準建設,推廣使用符合國家能效標準、經過認證的節能產品。引進技術、設備等應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第二十四條 堅持頁巖氣勘探開發與生態保護并重的原則。鉆井、壓裂等作業過程和地面工程建設要減少占地面積、及時恢復植被、節約利用水資源,落實各類廢棄物處置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五條 鉆井液、壓裂液等應做到循環利用。采取節水措施,減少耗水量。鼓勵采用先進的工藝、設備,開采過程逸散氣體禁止直接排放。
第二十六條 加強對地下水和土壤的保護。鉆井、壓裂、氣體集輸處理等作業過程必須采取各項對地下水和土壤的保護措施,防止頁巖氣開發對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
第二十七條 頁巖氣勘探開發利用必須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要嚴格實行項目建設“三同時”制度。
第二十八條 加強頁巖氣勘探開發環境監管。頁巖氣開發過程排放的污染物必須符合相關排放標準,鉆井、井下作業產生的各類固體廢物必須得到有效處置,防止二次污染。
第二十九條 國家對頁巖氣勘探開發利用開展戰略環境影響評價或規劃影響評價,從資源環境效率、生態環境承載力及環境風險水平等多方面,優化頁巖氣勘探開發的時空布局。禁止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和地質災害危險區等禁采區內開采頁巖氣。
第七章 支持政策
第三十條 頁巖氣開發納入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大對頁巖氣勘探開發等的財政扶持力度。
第三十一條 依據《頁巖氣開發利用補貼政策》,按頁巖氣開發利用量,對頁巖氣生產企業直接進行補貼。對申請國家財政補貼的頁巖氣生產企業年度報告實行審核制度和公示制度。對于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企業,國家將收回補貼并依法予以處置。
第三十二條 鼓勵地方財政根據情況對頁巖氣生產企業進行補貼,補貼額度由地方財政自行確定。
第三十三條 對頁巖氣開采企業減免礦產資源補償費、礦權使用費,研究出臺資源稅、增值稅、所得稅等稅收激勵政策。
第三十四條 頁巖氣勘探開發等鼓勵類項目項下進口的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設備(包括隨設備進口的技術),按現行有關規定免征關稅。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政策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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