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辦法的通知 粵府〔2019〕6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修訂的《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生態環境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9日
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分級審批辦法
(2019年1月修訂)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工作,提高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2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包括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
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環境影響登記表按規定采用網上或紙質方式備案。
第三條 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分級審批權限,原則上按照建設項目所處區域環境敏感程度及其對環境的影響性質和程度確定。
第四條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按規定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的除外):
(一)跨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二)可能在重點區域、重點流域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
(三)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
具體名錄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制訂、調整和發布。
第五條 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按規定由國務院和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以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依法制定、調整和發布具體名錄,并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納入專項規劃或區域性開發規劃的建設項目,在專項規劃或區域性開發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有審查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后,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審批權限可適當下放,具體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 已開展區域空間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或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區域,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試行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告知承諾制。
第八條 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的不良環境影響,有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由共同的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 建設項目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審批工作。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時,可要求下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意見。下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在收到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征求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意見的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視為同意。
第十條 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組織開展審批情況的抽查工作。
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做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信息的聯網報送工作,及時、準確向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審批信息。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的分級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辦法的通知》(粵府〔2012〕14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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