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注釋2,只要求做1-2項專題分析.各別省,要全寫.這重要求是錯誤的.<省大>還是<國大>?
2.監測數據有效性問題:有必要,有條件時,應進行環境質量現狀監測,包括氣,水,聲,渣,土壤等;找有資質單位監測,并將監測報告附在報告表后面.利用當年監測數據,正確給出當地環境質量現狀,說明是否達到當地環境功能區劃要求,有無環境容量等問題.如果在評價范圍附近,有近1-2年的現狀監測數據,也以引用,但需征求主管審批部門的同意.如果項目所在地,近幾年沒有上工程項目,環境質量沒有多大變化,也可利用近三年內監測數據,同樣要征求主管審批部門的同意.
3.評估中心編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技術評估指南>中,有<六項審批原則>,它們是:
原則一: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審批列入《第一批嚴重污染環境(大氣)的淘汰工藝與設備名錄》、《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工商投資領域制止重復建設目錄》等等國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設的項目。不批準列入國務院清理整頓范圍的鋼鐵、電解鋁、水泥、電石、鐵合金、焦炭、平板玻璃、13.5萬千瓦及以下火電機組等項目。
原則二:必須符合城市環境功能區劃和城市總體發展規劃。在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重要生態功能區以及生態環境敏感區等法律法規禁止建設的區域,不批準生態破壞和污染環境的項目。
原則三:必須符合清潔生產要求。不審批環境污染嚴重,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的項目,資源消耗指標明顯高于同行業、地區平均水平的項目。鼓勵、支持企業建設節約資源、有效利用資源以及廢物最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項目,走循環經濟的發展模式。
原則四:必須做到污染物達標排放。污染物達標排放是新建項目環保準入的底線之一。
原則五:必須滿足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總量控制。改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原有設施污染物排放達不到國家和地方總量控制要求的,必須采取“以新帶老”、“以大代小”的措施,實現“增產不增污”。
原則六:必須符合環境功能區要求,改善或維持區域環境質量不下降。在環境容量、環境質量不能滿足環境功能區要求的地區新建、擴建項目,無法通過區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減污染負荷的不批。
有6+2審批原則.2是:風險評價,公眾參與.6+2審批原則大家一定要記住.以自查報告質量.以上是我從正面回答你,如何操盤,您自己定.那位專家,不說別的,他該接受繼續教育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