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樓上各位的見解,也說一下我自己的看法:
(1)排氣筒,是較為標準化和規范性的術語,在環評中其范疇包含集氣筒\煙囪等,是具有一定高度\一定內徑的排氣(煙氣\廢氣\空氣\蒸汽等)設施.而煙囪通常是對燃燒設備如鍋爐\爐窯\導熱油爐等煙氣排放而言的,你也可以稱為排氣筒的;名稱并不關鍵,但環評中必須理解和明白以下問題.
(2)<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中規定,排氣筒高度應高于周圍200米范圍的建筑5米以上,我理解是因工藝尾氣排氣筒出口速度有時很小,造成煙氣抬升高度可能較小,為避免建筑物影響較大\污染物落地濃度較大,從排氣筒高度上多規定一些,是很科學可行的要求. 而《工業窯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則規定排氣筒高度應高出周圍200米范圍的建筑3米以上,同樣理解,燃燒煙氣量一般較大,煙囪出口速度也相對較高,且煙囪一般經設計單位嚴格按<煙囪設計規范>設計,出口煙氣速度一般可保持10-30m/s之間,因此考慮建筑物影響的因素一般相對較小,故只規定高出3米.
(3)根據HJ2.2-2008規定,除滿足以上標準的規定外,某些情況下,必須考慮建筑物下洗影響的污染物落地濃度預測評價,即通過濃度預測評價來確定最合理的排氣筒高度,但這個高度不應低于前述標準規定的高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