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境報記者 周雁凌 季英德 通訊員 萬霞 濟南報道 山東省環保廳日前印發《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原則(試行)》(以下簡稱《原則》)。《原則》規定,對環境質量不能滿足功能區要求、沒有完成減排任務企業及沒有總量指標的建設項目一律不批。 ■項目審批需具備什么條件? 《原則》對不同項目的審批程序作出了不同規定: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首先向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部門報送項目建議書,依據批復申請辦理環評審批手續;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可直接申請辦理環評審批手續;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必須首先向發展改革等項目備案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再申請辦理環評審批手續。 《原則》明確了建設項目審批的必備條件:項目符合環境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相關技術規范及環境保護部和山東省環保廳的有關要求;建設項目所在地環境質量符合所在地縣級以上生態保護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要求;建設項目所在地必須完成減排任務,建設項目必須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或無主要污染物排放的證明文件;對于擴、改建項目,建設單位原有項目必須已落實環評和“三同時”制度,污染物達標排放,按期完成治污減排任務;符合清潔生產要求。 ■項目環評怎樣與規劃環評聯動? 《原則》規定,實施建設項目環評與規劃環評聯動機制。列入“一地三域十專項”等專項規劃和列入山東省需開展規劃環評的具體規劃目錄的建設項目,應結合行業規劃環評結論對建設項目進行審批。 各類園區必須依法開展規劃環評工作,并將園區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要求作為審批入園建設項目的重要依據。對已建成但未完成規劃環評審查的各類園區,其產業結構不明確、功能區劃不清晰、環保設施不完善的,不予審批入園建設項目。 根據規定,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必須進入工業園區。已經建成的重點行業項目未進入園區的,應盡快遷入相應環保設施完善的工業園區,否則對其改、擴建項目不予審批。 化工石化、紡織印染、鉛鋅冶煉等行業及其他涉重金屬排放的新上項目應按規定進入國務院和省政府批準設立的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開發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各類產業集聚區、工業園區,否則不予審批。 ■何種情況限批、嚴批、不批? 《原則》規定,對于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內的建設項目一律不批;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一律不批;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一律不批;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擴建可能污染水體的建設項目一律不批。 《原則》要求,南水北調核心保護區外延15公里內有污水排放的建設項目一律不批。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涉及重金屬排放、危險化學品等可能成為水源地嚴重安全隱患的建設項目一律不批。 《原則》對區域、流域和企業限批作出明確要求,規定對毗鄰居民區的化工等有環境風險的建設項目要限批;城市規劃區內、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工業園區之外,有污染物排放的新上建設項目要限批。 《原則》明確,縣(市、區)轄區內一年內出現3次及以上建設項目環境違法行為的,6個月內其新上有污染物排放的工業類建設項目實行從嚴審批。全省重點河流水環境質量未達到省環保廳確定的年度改善目標要求的,河流兩側5公里之內對有污水排放的項目實行流域從嚴審批。企業一年內出現兩次及以上建設項目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存在信訪問題未能及時解決的,一年內對其新上項目實行從嚴審批。 ■重點行業有什么特別規定? 《原則》明確規定,涉及重金屬排放的建設項目必須有市一級區域產業布局規劃,重點區域還必須有市一級污染防治規劃,其規劃必須通過規劃環評審批。 按照“以大帶小”、“以新帶老”以及新增產能與淘汰產能“等量置換”或“減量置換”原則,實現非重點區域重金屬污染物新增排放量零增長,重點區域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減排達到規劃目標要求。 造紙項目必須符合省級造紙行業發展規劃和規劃環評。對造紙等高耗水項目應按照不新增布點、“三不增加”(新鮮水耗用量不增加、廢水排放量不增加、污染物排放量不增加)的原則進行審查審批。 石油化工行業的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再審批未列入已頒布的行業專項規劃且未通過專項規劃環評的項目。 涉及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出口等活動的項目,在建設單位取得生產或者使用配額許可證前,不得審批其環評文件。 《原則》強調,對于熱電行業的建設項目,新建涉煤項目逐步試行煤炭等量替代,火電行業的總量指標實行行業控制;在已有熱電廠的供熱范圍內,不重復規劃建設企業自備熱電廠;除大型石化、化工、鋼鐵和造紙等企業外,限制為單一企業服務的熱電聯產項目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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