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環境保護局
關于印發廣州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考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穗環〔2016〕58號
各區環保局、南沙區環保水務局、開發區建環局,各直屬單位,各相關環評機構:
為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6號)、《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管理的意見》(環辦〔2014〕24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局制定了《廣州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考核管理暫行辦法》,并經市法制辦審查同意,現予印發實施。
廣州市環境保護局
2016年4月13日
(聯系人:鐘志選,聯系電話:83203131)
廣州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考核管理暫行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以下簡稱“環評機構”)的監督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6號)、《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管理的意見》(環辦〔2014〕24號)、《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環境保護廳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粵環〔2012〕81號)、《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廣東省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備案工作的通知》(粵環函〔2012〕1187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在廣州市轄區內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業務(以下簡稱“環評業務”)的環評機構的考核管理。
上述環評機構在廣州市轄區內開展的由環境保護部或省環境保護廳審批的環評業務不在本辦法考核范圍內。
第三條 廣州市環境保護局負責組織開展對環評機構的考核管理工作,包括環評機構信息管理、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三個部分。
各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各區環保部門”)按照廣州市環境保護局對環評機構考核管理的要求,配合開展年度考核管理工作,對本轄區內開展環評業務的環評機構進行日?己撕捅O督檢查。
廣州市環境技術中心是廣州市環境保護局委托開展環評機構具體考核管理工作的技術評估機構。
各區環保部門可委托有資質的技術評估機構對環評機構開展日?己斯ぷ。
第四條 市、區兩級環保部門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廉潔、高效的原則,對環評機構實施考核管理。
二、環評機構信息管理
第五條 廣州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匯總、登記環評機構信息,對社會公布環評機構的相關信息,并及時更新。
年度考核連續兩年,在廣州市轄區內未開展環評業務的環評機構,其環評機構信息自動失效,由廣州市環境保護局在已公布的環評機構信息中刪除。
第六條 凡已在省環境保護廳登記信息的環評機構,如需在廣州市轄區內開展環評業務的,須向廣州市環境保護局如實提供如下材料:
第七條 環評機構的名稱、評價范圍、經濟類型、法定代表人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等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發生變化后六十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廣州市環境保護局予以更新,且告知時間不得遲于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提交環評工作年度總結前。
第八條 廣州市環境保護局在環評機構信息管理工作中,對環評機構報送材料的及時性和工作質量等進行綜合評定,作為環評機構年度考核的依據之一。
三、日常考核
第九條 環評機構編制的單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均應由有審批權限的環保部門及其委托的技術評估機構分別對編制質量及服務進行日常考核。
第十條 環保部門從環評機構遵守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劃行為情況,以及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制質量、修改時效性及建設單位反饋等方面,按照百分制,在作出環評審批決定時得出行政評分。
技術評估機構結合第一次召開的專家評審會上專家的評分情況,從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質量、修改時效性、會議準備和匯報、現場回答專家提問等方面,按照百分制,在出具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技術評估意見時得出技術評分。
第十一條 行政評分表、技術評分表由廣州市環境保護局另行制定。
行政評分和技術評分按照4:6比例綜合計算得出的分數,作為環評機構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日?己顺煽。
對無需進行技術評估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技術評分由環保部門依據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質量進行評分。
第十二條 廣州市環境保護局組織有關部門對環評機構進行抽查。
抽查時可以查閱或者要求環評機構報送有關情況和材料,環評機構應當如實提供。
四、年度考核
第十三條 廣州市環境保護局對環評機構的環評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年度考核,通過對環評機構年度總結和自評情況進行年度檢查,結合日?己、環評機構信息管理、抽查、其它環評相關業務工作及監督反饋等情況,綜合評定年度考核成績。
第十四條 環評機構年度考核成績由基本分和管理分按7:3比例綜合計算得出。其中,基本分為環評機構年度承擔的所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日?己顺煽兊钠骄,管理分按環評機構信息管理、抽查、其它環評相關業務工作及監督反饋等情況評定。
環評機構年度考核表由廣州市環境保護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環評機構應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在廣州市轄區內的環評工作年度總結和年度自評情況報廣州市環境保護局。
第十六條 各區環保部門應于每年1月底前將在轄區內開展環評業務的環評機構上一年度的日?己饲闆r報廣州市環境保護局。
五、管理信息發布
第十七條 廣州市環境保護局通過廣州環保網公布環評機構日?己饲闆r(2次/年)和年度考核情況(1次/年)。
第十八條 廣州市環境保護局按有關規定將環評機構的考核管理信息上報上級環保部門。
六、獎懲辦法
第十九條 廣州市環境保護局對一年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日?己顺煽兤骄只蚰甓瓤己朔謹颠_到80分以上(含80分)的環評機構在全市范圍通報表揚,并將有關結果在網上公開。
第二十條 環評機構有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6號)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實施監督檢查或審批該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保部門按上述規定對該機構及相關人員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或罰款,并抄送上級環保部門。
第二十一條 環保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環評機構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6號)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向上級環保部門報告并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二條 環評機構因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6號)有關規定,被責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間,作出限期整改決定的環保部門不得受理該環評機構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被廣州市環境保護局責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間,各區環保部門不得受理該環評機構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因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6號)有關規定,被責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間,作出限期整改決定的環保部門不得受理其作為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被廣州市環境保護局責令限期整改的,各區環保部門不得受理其作為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七、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是指已申報所從業的環評機構和專業類別,在申報的環評機構中全日制專職工作且具有相應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四條 環境保護部和省環境保護廳對環評機構監督管理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來源: 廣州市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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