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開展煤電項目規劃 建設情況專項監管工作的通知
各派出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辦公廳,華能、大唐、華電、國電、國電投集團辦公廳,神華集團、中煤集團辦公廳,國投電力、華潤電力:
為扎實推進能源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煤電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國家能源局決定于近期組織開展煤電項目規劃建設情況專項監管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督促各地落實《關于促進我國煤電有序發展的通知》等有關文件要求,嚴格控制煤電新開工及總量規模,科學有序推進煤電項目規劃建設。
二、監管依據
(一)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央編辦關于一律不得將企業經營自主權事項作為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前置條件的通知(發改投資〔2014〕2999號)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促進我國煤電有序發展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565號)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煤電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855號)
(五)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煤電規劃建設風險預警機制暨發布2019年煤電規劃建設風險預警的通知(國能電力〔2016〕42號)
(六)國家能源局關于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實施意見(國能法改〔2015〕199號)
(七)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做好電力項目核準權限下放后規劃建設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能源〔2015〕2236號)
(八)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關于加強電力項目核準權限下放后規劃建設監管工作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電力〔2015〕545號)
(九)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三、監管內容
(一)落實煤電有序發展相關要求情況,包括各地煤電總量控制目標、產業政策和煤電項目布局原則等執行情況;煤電項目核準程序履行情況;各地對規劃及核準(在建)煤電項目采取“取消一批、緩核一批、緩建一批”措施實施情況等。
(二)各地煤電淘汰落后產能情況。
(三)煤電項目(包括自備電廠)未按核準要求建設、未核先建及未達開工條件建設等違規建設運營情況。
四、工作安排
(一)部署啟動。國家能源局制定監管工作方案,召開會議,解讀有關政策及要求,部署啟動監管工作。
(二)各地核查。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能源局相關派出機構按照《關于促進我國煤電有序發展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565號)要求,對本地區煤電項目進行全面梳理,督促有關企業落實文件要求,5月31日前形成核查報告并報國家能源局。
(三)現場檢查。國家能源局市場監管司、電力司會同相關派出機構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組成督查組,根據核查情況選取部分省份開展重點督查。其他省份由派出機構會同有關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監管內容和核查情況開展現場檢查,并于7月20日前將現場檢查報告報國家能源局。
(四)總結整改。國家能源局匯總自查和現場檢查情況,梳理共性問題和個性問題,提出監管意見,形成監管報告,督促整改落實。
五、工作要求
(一)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開展好監管工作并按要求及時報送相關材料。
(二)相關企業要認真落實有關要求,對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核查和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組織開展的重點督查、現場檢查要積極參與和配合。
(三)監管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要求,在現場督查、核查過程中切實遵守工作紀律,不得向監管對象提出與監管工作無關的要求。
聯系人:市場監管司 石 峰 010-66597435
電 力 司 萬 海 010-68555058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16年4月18日 環評愛好者網附: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關于促進我國煤電有序發展的通知
發改能源[2016]5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國電投集團,神華集團、中煤集團、國投公司、華潤集團,中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電力規劃設計總院:
近年來,受經濟進入新常態和結構調整等因素影響,我國用電量增速趨緩,電力供需總體寬松。煤電行業面臨利用小時數逐年下降、規劃建設規模較電力需求偏大等問題。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工作部署,引導地方及發電企業有序推進煤電項目規劃建設,促進煤電行業健康發展,結合各地“十三五”電力供需形勢,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風險預警機制
(一)建立煤電規劃建設風險預警機制。為指導各地和發電企業有序規劃建設煤電項目,綜合考慮未來3年煤電項目經濟性、電力裝機冗余程度、環保及政策約束等因素,國家將建立煤電風險預警指標體系,定期對外發布分省煤電規劃建設風險預警提示。引導國土、環保、水利等部門以及銀行業等金融機構在為煤電項目辦理核準及開工建設所需支持性文件、發放貸款時,根據風險預警提示采取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
(二)結合風險預警適時調整相關措施。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會同相關單位密切跟蹤電力供需變化趨勢,結合煤電風險預警提示及時調整相關措施。各省(區、市)相關部門要對本地區用電需求增長情況加強監測分析,發生重大偏離時,請及時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
二、嚴控煤電總量規模
(三)強化規劃引領約束作用。加強全國電力規劃的指導性,保證國家規劃和省級規劃有序銜接、協調統一。根據國家“十三五”電力發展規劃將明確的各省(區、市)規劃期內燃煤電站(含抽凝熱電機組和燃煤自備電站)總量控制目標,各省(區、市)電力發展相關規劃優化布局本地區規劃期內的燃煤電站項目。各省(區、市)要按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及相關規定要求,核準煤電項目。
(四)嚴控各地煤電新增規模
1、對于經電力電量平衡測算存在電力盈余的省份以及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原則上不再安排新增煤電規劃建設規模。
2、對于經電力電量平衡測算確有電力缺口的省份,應優先發展本地非化石能源發電項目,充分發揮跨省區電力互濟、電量短時互補作用,并采取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等措施,減少對新增煤電規劃建設規模的需求。
(五)按需推進煤電基地建設。基地煤電項目的規劃建設要利用基地現有煤炭產能,并充分考慮環境、水資源承受能力以及受端省份的用電需求。合理安排現有煤電基地規劃建設時序,分期規劃建設基地配套煤電項目,避免因接受外來煤電造成受端省份電力冗余。結合電力供需形勢,在“十三五”電力發展規劃中適時啟動新增煤電基地的規劃建設。
(六)加大淘汰落后產能力度。各省(區、市)要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一步提高標準、加大力度,逐步淘汰服役年限長,不符合能效、環保、安全、質量等要求的火電機組,優先淘汰30萬千瓦以下運行滿20年的純凝機組和運行滿25年的抽凝熱電機組。
三、有序推進煤電建設
電力冗余省份要對現有納入規劃及核準(在建)煤電項目(不含革命老區和集中連片貧困地區煤電項目)采取“取消一批、緩核一批、緩建一批”等措施,適當放緩煤電項目建設速度。鼓勵各省(區、市)在嚴格按程序推進煤電項目核準、建設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和煤電風險預警提示,施行其他有利于煤電有序發展的政策措施。
(七)取消一批不具備核準條件煤電項目
1、取消2012年及以前納入規劃的未核準煤電項目,相應規模滾入當地未來電力電量平衡,待2018年后結合電力供需情況再逐步安排。
2、鼓勵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結合本地區電力負荷發展以及項目單位意愿,取消其他不具備核準(建設)條件的煤電項目。
(八)緩核一批電力盈余省份煤電項目。對經電力電量平衡測算,扣除納入規劃煤電項目后仍存在電力盈余的省份,相應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要指導發電企業理性推進煤電項目前期工作。黑龍江、山東、山西、內蒙古、江蘇、安徽、福建、湖北、河南、寧夏、甘肅、廣東、云南等13省(區)2017年前(含2017年,下同)應暫緩核準除民生熱電外的自用煤電項目(不含國家確定的示范項目)。
(九)緩建一批電力盈余省份煤電項目。對經電力電量平衡測算,扣除已核準未開工建設煤電項目后仍存在電力盈余的省份,相應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要指導發電企業結合電力供需合理安排已核準煤電項目的施工建設時序。黑龍江、遼寧、山東、山西、內蒙古、陜西、寧夏、甘肅、湖北、河南、江蘇、廣東、廣西、貴州、云南等15省(區),除民生熱電項目外的自用煤電項目,尚未開工建設的,2017年前應暫緩開工建設;正在建設的,適當調整建設工期,把握好投產節奏。
(十)嚴格按程序核準建設煤電項目
1、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嚴格按照規定履行核準程序,對于前置條件不具備的煤電項目,不得核準。按相關規定,熱電聯產項目核準前,其熱電聯產規劃應已納入相應省(區、市)電力發展規劃。“上大壓小”項目核準前,要落實關停計劃。
2、各省(區、市)已核準的煤電項目,未取齊開工必須的支持性文件前,嚴禁開工建設。
四、加大監督管理處理力度
(十一)強化事中事后縱橫協調監管。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加強對全國煤電相關規劃執行情況的事中、事后監管。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要會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進一步加強對本地區煤電項目建設的事中、事后監管,充分依托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實現縱橫協調監管,全程跟蹤、及時預警、嚴肅問責。
(十二)加強專項監督檢查。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按照《關于做好電力項目核準權限下放后規劃建設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能源〔2015〕2236號)要求,結合各地實際,加大專項監督檢查力度,督促存在問題的單位限期整改,并結合工作情況形成監管報告,及時向社會公布。
1、組織開展煤電項目規劃建設情況監管。重點檢查各地煤電總量控制目標、產業政策和煤電項目布局原則等執行情況,煤電項目核準程序履行情況,核準在建煤電項目是否按規定取齊開工必須的支持性文件等情況,促進有關電力規劃、政策落實到位。
2、組織開展煤電超低排放和節能改造情況監管。聯合有關部門加大對煤電機組超低排放改造和節能升級改造任務落實情況、淘汰火電落后產能以及采暖供熱機組“以熱定電”等相關情況的監管力度,促進國家專項行動目標順利實現。
(十三)嚴厲查處違規建設。對未按核準要求建設、未核先建及未達開工條件建設等違規建設行為,相應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責令其立即停止建設,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并將違規情況向社會通報;同時,相關情況要及時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對于違規建設的煤電項目,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不予辦理業務許可證并通報全國;電網企業不予并網;銀行及金融機構要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停止對其發放貸款。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家 能 源 局 2016年3月17日
(來源:國家能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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