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燒產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試行)》等15個環境準入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環保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及省委十三屆四次、五次全會精神,嚴格項目環境準入,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切實改善環境質量,我廳制定了生活垃圾焚燒、燃煤發電產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并對化學原料藥、廢紙造紙、印染、電鍍、農藥、生豬養殖、熱電聯產、染料、啤酒、滌綸、氨綸、制革、黃酒釀造產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進行了修訂。現將15個環境準入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及時反饋。
附件
1.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燒產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試行) 2.浙江省燃煤發電產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試行) 3.浙江省化學原料藥產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修訂) 4.浙江省廢紙造紙產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修訂) 5.浙江省印染產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修訂) 6.浙江省電鍍產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修訂) 7.浙江省農藥產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修訂) 8.浙江省生豬養殖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修訂) 9.浙江省熱電聯產行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修訂) 10.浙江省染料產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修訂) 11.浙江省啤酒產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修訂) 12.浙江省滌綸產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修訂) 13.浙江省氨綸產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修訂) 14.浙江省制革產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修訂) 15.浙江省黃酒產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修訂)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 2016年4月13日
附件1
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燒產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試行)
為規范我省生活垃圾焚燒產業有序發展、制止低水平重復建設、加強生活垃圾焚燒產業環境保護工作、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按照控制總量、調整結構、提高質量、強化治理、推進減排、促進技術創新的原則,特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編制依據
(一)《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正)(國家發改委令2013年第21號);
(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國家發改委、商務部令2015年第22號);
(三)《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33號);
(四)《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防范環境風險的通知》(環發〔2012〕77號);
(五)《關于太湖流域執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行政區域范圍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 2008年 第30號);
(六)《關于印發<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環發〔2014〕197號);
(七)《浙江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014〕321號);
(八)《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編制實施環境功能區劃加強生態環境空間管制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4〕126號);
(九)《關于印發<浙江省淘汰落后產能規劃(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辦〔2013〕7號);
(十)《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專項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政辦發〔2014〕61號);
(十一)《關于印發<浙江省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浙環發〔2013〕54號);
(十二)《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
(十三)《關于進一步加強生物質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環發〔2008〕82號);
(十四)《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監管標準》(CJJ/T212-2015);
(十五)《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技術規范》(CJJ90-2009)。
二、選址原則與總體布局
新建、改擴建生活垃圾焚燒項目選址應滿足《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等要求,符合環境功能區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等,并符合當地的大氣污染防治、水資源保護、自然生態保護等要求。
三、工藝與裝備
生產工藝和裝備的選擇應有利于促進節能減排,有利于清污分流和減少無組織排放。
入庫坡道應封閉,垃圾卸料平臺和垃圾庫須確保處于負壓狀態,并設置負壓在線監控系統。對垃圾貯存坑和事故收集池采取防止垃圾滲濾液滲漏的措施。
焚燒設計參數應滿足垃圾無害化停留時間(2秒以上)、焚燒溫度和湍流度要求。對溫度、停留時間、湍流度、含氧量、活性炭加料、袋式除塵器等進行工藝連鎖,DCS自動控制。
四、污染防治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在垃圾接收過程中,避免垃圾或污水影響環境,避免臭氣擴散影響空氣質量。垃圾車沖洗水必須全部收集排入污水收集井中,不得外排。
垃圾焚燒工程應設置足夠容積的垃圾滲濾液事故收集池,垃圾滲濾液必須單獨處理達到相關排放標準,并盡量實行廠內回用。
企業應設置一個標準化排污口,根據環保部門要求,重點排污單位安裝在線監測監控設施。
必須采取有效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廢水和垃圾滲濾液輸送管路必須采用架空管路或明溝套明管。罐區和廢物暫存場所的地面應硬化、防滲處理,四周建圍堰并采取防雨措施。
(二)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垃圾貯存設施和滲濾液收集設施應采取封閉負壓措施,并保證其在運行期和停爐期均出于負壓狀態。這些設施內的氣體應優先通過風機進風管進入焚燒爐中高溫處理,或收集并經除臭處理滿足GB14554要求后排放。在非正常工況下,須采取有效的除臭措施。
每臺生活垃圾焚燒爐必須單獨設置煙氣凈化系統并安裝煙氣在線監測裝置。
應優先考慮垃圾焚燒過程的燃燒控制,以抑制氮氧化物產生。脫硝若采用選擇性非催化還原法應設置配有計量模塊、分配模塊和監測模塊,并預留選擇性催化還原法安裝位置。采用噴入活性炭粉末吸附重金屬及二噁英時應采用稱重式等可靠的活性炭在線計量裝置,并設置活性炭噴射備用裝置。除塵器宜設置若干獨立的過濾倉室,采用在線清灰方式,應有濾料損壞監測手段。
應設置焚燒爐運行工況及排放煙氣的在線監測裝置,結果應采用電子顯示屏在廠界外進行公示并與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控中心聯網。
電子顯示屏的設置應便于公眾在廠界外觀測。公示內容應至少包括爐膛內焚燒溫度等運行工況參數及煙氣中一氧化碳、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氯化氫等污染因子排放濃度及達標情況。
(三)固廢污染防治措施
根據“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的原則,對固廢進行分類收集、規范貯存、安全處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自行處置或綜合利用的,應當明確最終去向;焚燒飛灰和更換的濾袋屬于危險廢物,應設置符合國家要求的危險廢物臨時貯存設施,信息記錄存檔、轉移處置應遵守國家、省相關的規定。其它固體廢物應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鑒定結果進行處置。
五、總量控制
生活垃圾焚燒項目總量控制指標主要為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和重金屬,還應重點關注二噁英等。
六、環境準入指標
新、改擴建生活垃圾焚燒項目執行下表規定的環境準入指標。
生活垃圾焚燒產業環境準入指標
指標 | | | 焚燒爐 | | | | | | | | | | 活性炭 | | | | 袋式除塵器 | | | | 煙氣排放標準 | 執行《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 |
七、附則
(一)本準入指導意見適用于浙江省新建、改擴建生活垃圾焚燒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
(二)本準入指導意見中涉及的國家、省和行業的標準及政策如有修訂,從其規定。
(三)本準入指導意見自2016年5月18日起實施。
附件2
浙江省燃煤發電產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試行)
為規范我省燃煤發電項目的有序合理發展,提高資源和能源利用率,保護生態環境,加快燃煤發電升級與改造,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按照總量控制、節能減排、加強治理、促進發展、保護環境的原則,特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編制依據
(一)《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正)(國家發改委2013年第21號令);
(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國家發改委、商務部令2015年第22號);
(三)《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33號);
(四)《關于印發<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的通知》(環發〔2012〕130號);
(五)《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關于嚴格控制重點區域燃煤發電項目規劃建設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能源〔2014〕411號);
(六)《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防范環境風險的通知》(環發〔2012〕77號);
(七)《關于印發<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環發〔2014〕197號);
(八)《煤電節能減排升級與改造行動計劃(2014—2020年)》;
(九)《關于太湖流域執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行政區域范圍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 2008年 第30號);
(十)《關于規范火電等七個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的通知》(環辦[2015]112號);
(十一)《浙江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88號);
(十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編制實施環境功能區劃加強生態環境空間管制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4〕126號);
(十三)《關于印發<浙江省淘汰落后產能規劃(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辦〔2013〕7號);
(十四)《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專項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政辦發〔2014〕61號);
(十五)《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
(十六)《電力行業(燃煤發電企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
(十七)《關于印發浙江省2014-2017年大型燃煤機組清潔排放實施計劃考核辦法的通知》(浙發改能源〔2015〕376號)。
二、選址原則及總體布局
(一)選址必須符合環境功能區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熱電聯產項目應符合區域集中供熱規劃。
(二)新建項目禁止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重點控制區和環境質量不能滿足功能區要求的其它區域禁止新、改、擴建除“上大壓小”和熱電聯產以外的燃煤電廠。
(三)應急灰場選址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 2001)及修改單要求。
三、生產規模與工藝裝備
鼓勵采用低硫分低灰分優質燃煤,加強入爐煤計量和檢質,鼓勵采購使用5000大卡及以上高熱值煤炭。推廣應用國內外先進節水技術,采用成熟的節水新工藝、新系統和新設備。新建燃煤機組的清潔生產水平應達到國際領先水平,鼓勵先進節能技術和系統優化運行方案,降低發供電煤耗。
四、污染防治措施
(一)廢氣污染防治措施
鍋爐應采用低氮燃燒技術,配套先進高效脫硫、脫硝和除塵設施,不得設置煙氣旁路通道。采用煙氣治理組合協同控制汞技術。根據《關于印發浙江省2014-2017年大型燃煤機組清潔排放實施計劃考核辦法的通知》(浙發改能源〔2015〕376號)要求,新建火電機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要求達到《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中的以氣體為燃料的燃氣輪組排放限值。
加強對揚塵的控制,應采用封閉煤場,鼓勵采用全密閉式煤倉。
設置污染物排放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并與環保部門聯網,煙囪預留永久性監測口和監測平臺。
(二)廢水污染防治措施
確保各類廢水的有效處置,脫硫廢水單獨處理后回用。提高水循環利用率,原則上要求項目工業廢水零排放。
(三)固廢污染防治措施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需得到安全處置。根據“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對固體廢棄物進行分類收集和規范處置。提高粉煤灰和脫硫副產物的綜合利用率;脫硝廢催化劑按危險廢物管理要求進行管理。廠區內應設置符合國家要求的危險廢物臨時貯存設施,轉移處置應遵守國家和省相關規定。
(四)噪聲污染防治措施
選擇低噪聲設備并采取隔聲降噪措施,優化廠區平面布置,確保廠界噪聲達標。從設備選型、建筑布置及治理措施等方面綜合考慮,并完善噪聲監測體系。
五、污染物總量控制
燃煤發電產業總量控制指標主要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氨氮,尚需關注煙(粉)塵、Hg及煤炭總量平衡。
六、環境準入指標
新、改擴建燃煤發電項目執行下表規定的環境準入指標。
表 燃煤發電項目環境準入指標 類別 | | | | 綜合利用指標 | | | | | | | | | | 污染物排放指標 | | | | | | | | | | | | | 污染物排放濃度(氧量6%) | | | | | | | | | |
七、附則
(一)本準入指導意見適用于浙江省境內直接以煤炭為燃料的燃煤發電企業(包括300MW及以上燃煤熱電)。
(二)本準入指導意見采用的行業政策或標準如有修訂,從其規定。
(三)本準入指導意見自2016年5月18日起實施。
附件
3.浙江省化學原料藥產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修訂)
4.浙江省廢紙造紙產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修訂) 5.浙江省印染產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修訂) 6.浙江省電鍍產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修訂) 7.浙江省農藥產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修訂) 8.浙江省生豬養殖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修訂) 9.浙江省熱電聯產行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修訂) 10.浙江省染料產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修訂) 11.浙江省啤酒產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修訂) 12.浙江省滌綸產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修訂) 13.浙江省氨綸產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修訂) 14.浙江省制革產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修訂) 15.浙江省黃酒產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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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浙江省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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