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度 8|
8.3 4類標準適用區域的劃分
8.3.1 道路交通干線兩側區域的劃分
8.3.1.1 若臨街建筑以高于三層樓房以上(含三層)的建筑為主,將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側的區域劃為4類標準適用區域。
8.3.1.2 若臨街建筑以低于三層樓房建筑(含開闊地)為主,將道路紅線外一定距離內的區域劃為4類標準適用區域。距離的確定方法如下:
相鄰區域為1類標準適用區域,距離為45m±5m;
相鄰區域為2類標準適用區域,距離為30m±5m;
相鄰區域為3類標準適用區域,距離為20m±5m。
8.3.2 鐵路(含輕軌)兩側區域的劃分
城市規劃確定的鐵路(含輕軌)用地范圍外一定距離以內的區域劃為4類標準適用區域。距離的確定不計相臨建筑物的高度,其原則和方法同8.3.1.2。
8.3.3 內河航道兩側區域的劃分
根據河道兩側建筑物形式和相鄰區域的噪聲區劃類型,將河堤護欄或堤外坡角外一定距離以內的區域劃分為4類標準適用區域,其原則和方法同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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