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函
環函〔2008〕50號
關于公眾申請公開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有關問題的復函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于執行〈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請示》(滬環保管〔2007〕397號)收悉。經研究,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中獲得的由建設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包括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等,不屬于《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所列的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范圍。
二、公眾向環保部門申請公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等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時,環保部門可提供項目建設單位或評價單位的聯系方式,告之其向項目建設單位或評價單位索取。
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2、23條規定:“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四、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建設單位應向受影響的公眾公開環境影響報告書簡本。
特此函復。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主題詞:環保 公開 環評 復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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