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房地產項目的若干問題思考 因為最近老是在做房地產項目,就此提出一下自己的一些個人看法,歡迎各位予以批判. 1、關于居民家庭油煙執行的排放標準的問題:之前我們一直采用《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但是標準里面明確規定本標準不適用于居民家庭油煙排放。關于這個問題,我看論壇里有的前輩說參照執行是可以的,但是我師傅說這個居民家庭油煙既然沒有排放標準那就不做考慮了。(可是我在想,之前都是一直考慮的,現在不做考慮了,到時候專家會不會提意見的。) 2、關于居民樓內的電梯、水泵和變壓器等設備產生的環境噪聲:環保部《關于安徽省環保廳噪聲標準問題回復》中明確提出:《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和《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22337-2008)都是根據《噪聲法》制定和實施的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這兩項標準都不適用于居民樓內為本樓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務而設置的設備(如電梯、水泵、變壓器等設備)產生噪聲的評價,《噪聲法》也未規定這類噪聲適用的環保標準。那就是說房地產項目內自身的噪聲就可以不設排放標準,工程分析可以不要了,污控以也都可以不做考慮了,那么預測就只需要做公路交通噪聲的就可以了。 3、關于房地產的產業政策: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國發[2011]9號令),現在房地產行業不再屬于鼓勵類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新審批、新開工的商品住房總面積中,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面積所占比重,必須達到70%以上。關于這個問題,我也在糾結,好像很多項目都是達不到的,不知道要怎么處理。 4、關于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根據十二五規劃,水污染物的申請指標為COD和氨氮,但房地產類的報告一般只要求列出接入污水處理廠處理就可以了,由污水處理廠統一管理,不再單獨進行排放總量申請。(反正我接觸到的安徽、江蘇是這樣,其他地方可能政策上有差異,我就不清楚了) 以上僅僅是我個人的一些粗淺看法,如有錯誤,還請高手不吝賜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