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熟悉開發、利用水能資源及水運資源時的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國家鼓勵開發、利用水能資源。在水能豐富的河流,應當有計劃地進行多目標梯級開發。
建設水力發電站,應當保護生態環境,兼顧防洪、供水、灌溉、航運、竹木流放和漁業等方面的需要。
國家鼓勵開發、利用水運資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攔河閘壩,建設單位應當同時修建過魚、過船、過木設施,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間的水生生物保護、航運和竹木流放,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閘壩后可以通航的,閘壩建設單位應當同時修建過船設施或者預留過船設施位置。
2.了解跨流域調水應統籌兼顧調出和調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規定;
興建跨流域引水工程,必須進行全面規劃和科學論證,統籌兼顧引出和引人流域的用水令需求,防止對生態環境的不利影響。
3.了解在水資源不足的地區應當對城市規模和建設耗水量大的工業、農業和服務業項目加以限制的規定;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頤農業、工業用水和航運需要。在水源不足地區,應當限制城市規模和耗水量大的工業、農業的發展。
4.了解開發、利用水運資源時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1) 在江河、湖泊、水庫、渠道內,不得棄置、堆放阻礙行洪、航運的物體,不得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桿作物。
(2)在航道內不得棄置沉船,不得設置礙航漁具,不得種植水生植物。
(3)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河床、河灘內修建建筑物。
(4)在行洪、排澇河道和航道范圍內開采砂石、砂土,必須報經河道主管部門批準,按照批準的范圍和作業方式開采;涉及航道的,由河道主管部門會同航道主管部門批準。
5.熟悉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的行為。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6.了解禁上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的規定;
禁止圍湖造田。禁止圍墾河流,確需圍墾的,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7.了解;工業用水應增加循環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復利刷率的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的管理。各單位應當采用節約用水的先進技術,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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