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北京礦冶研究總院環境影響報告書質量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北京礦冶研究總院:
近期,我部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過程中發現,你院2014年編制的以下兩項環境影響報告書質量較差:
一、《內蒙古包頭鑫達黃金礦業有限責任公司4500t/d采選擴建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該報告書中,重金屬平衡分析和固體廢物分析存在漏項,水平衡分析不合理;工程建設對內蒙古梅力更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的影響分析深度不夠,提出的生態保護措施缺乏針對性,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生態影響》(HJ19-2011)要求;地下水環境影響預測內容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HJ610-2011)要求;未提出重金屬區域削減方案,不滿足《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和《內蒙古自治區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要求。
二、《嵩縣金牛有限責任公司牛頭溝礦區(沙土凹金礦)改擴建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該報告書中,氰化物平衡和水平衡分析存在漏項,冶煉工藝產排污環節和源強分析不全面;含氰化物廢水回用方案不落實,相關廢氣污染防治和固體廢物處置措施可行性分析不充分,全泥氰化尾礦漿破氰處理反應中生成的二次污染物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論證不足,氰化鈉運輸及使用的環境風險分析論證不足,依托馬家溝尾礦庫的環境可行性論證不充分;生態影響評價內容不完整,提出的保護措施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未提出重金屬區域削減方案,不符合《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和《河南省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要求。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的有關規定,現責令你院限期整改三個月,整改期自2014年12月29日至2015年3月28日,整改期間不得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同時,對你院相關報告書項目負責人趙志龍(環評工程師登記證編號為A10140030800)、祝怡斌(環評工程師登記證編號為A10140170800)提出通報批評。上述處理意見記入你院及相關人員誠信檔案,向社會公開。你院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質量管理,防止再次出現類似問題。
你院及相關人員對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你院在限期整改之前,已承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需在整改期間繼續完成的,應于2015年1月12日前將有關情況及相關合同原件報我部,經審核同意后可繼續完成。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4年12月19日 抄送:北京市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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