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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16 16:22 上傳
中央紀委監察部駐環境保護部紀檢組監察局通報近期發生在6個省的13起環保人員違紀違法案件,多名官員在環評審批等過程中收受賄賂獲刑。
中央紀委監察部駐環境保護部紀檢組監察局對近期發生在6個省的13起環保人員違紀違法案件進行了分析,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現通報如下:
1.福建省環境保護廳原副廳長王國長案。王國長,男,1956年9月出生,中共黨員,大學文化。1996年至2013年,王國長先后擔任福建省環保局開發監督處副處長、處長,污染控制處處長,福建省環保局副局長和福建省環保廳副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環評審批、危險廢物管理、企業排污監督檢查、環保治理專項資金分配等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相關單位負責人賄送的現金、照相器材、購物卡等,共計161萬元。2014年5月被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2.福建省廈門市環境保護局原副局長陳宗團案。陳宗團,男,1961年10月出生,博士研究生。2005年至2013年,陳宗團在擔任廈門市環保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項目評審、環評審批、危險廢物管理、環境監察、環保財政資金分配等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賄送的現金、購物卡、照相器材、黃金等,共計216萬元。2014年5月被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3.福建省廈門市環境保護局海滄分局原局長陳清江案。陳清江,男,1956年10月出生,大學文化。2005年10月,陳清江擔任廈門市環保局海滄分局局長,負責工業企業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的監督管理、環境監理等工作。2007年至2013年,陳清江利用職務之便,在企業環境監管、項目審批和驗收、環保資金申請、固體廢物管理等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賄送的錢款,共計174萬元。2014年6月被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
4.福建省廈門市環境保護局環境影響評價處原副調研員鄭興毅案。鄭興毅,男,1963年6月出生,大學文化。2001年至2013年,鄭興毅在廈門市環保局污染管理處、污染控制處、環境影響評價處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危險廢物管理、企業污染源監管、企業環保審核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賄送的現金、購物卡等,共計14.36萬元。2014年11月被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
5.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環境保護局原局長陳柏和案。陳柏和,男,1964年7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歷。2011年7月,陳柏和濫用職權,違規扣押企業物品,并指使他人非法變賣扣押物品,從中分得變賣款1萬元,嚴重損害國家行政執法機關聲譽,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2010年至2013年8月,利用職務之便,在對相關企業進行執法檢查及年審、協助處理環保執法及環保工程驗收、幫助企業介紹環評業務及審批等過程中為他人謀利,多次收受他人賄送錢款,共計25萬元。2014年8月被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6.廣東省廣州市環境保護局執法監察支隊機動執法隊原隊長黎明浩案。黎明浩,男,1965年10月出生,群眾,本科學歷。2008年至2013年,黎明浩在擔任廣州市環保局執法監察支隊機動執法隊隊長期間,利用負責企業日常環境檢查和環保違法處罰等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多次收受他人賄送的現金、購物卡等,共計7.6萬元。2014年4月被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7.廣東省韶關市曲江區環境保護局環境監督股原股長陳炳榮案。陳炳榮,男,1960年出生,大專學歷。2012年3月20日,陳炳榮代表曲江區環保局參加某公司建設項目環保驗收工作,未能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沒有及時發現廠內進行生產設施改造、私設偷排暗管等情況,給違法偷排廢水埋下了隱患。該公司建設項目竣工通過環保驗收后,將廠房轉租他人生產,相關經營者違規偷排含鉛污水至北江河,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2013年12月被韶關市曲江區人民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8.廣東省汕頭市潮南區環境保護監測站原工作人員洪俊強案。洪俊強,男,1982年9月出生,本科學歷。洪俊強在潮南區環保監測站工作期間,負責將監測站從企業收取的監測費通過銀行匯款的方式上繳到財政局的銀行專戶。2012年,洪俊強未按規定記錄流水帳,將收取的監測費50.85萬元用于網上賭博,未上繳銀行專戶,至今無力退還;2013年3月至9月,采用多收少繳的手段,挪用196筆監測費用于個人網絡賭博,共計63.14萬元,事發后已將該款全部繳入財政專戶。2014年7月被汕頭市潮南區人民法院以eiafans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9.浙江省海鹽縣環境保護局環境宣教信息中心原主任張海明案。張海明,男,1969年11月出生,中共黨員。2007年至2013年,張海明在擔任海鹽縣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環保執法檢查、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等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賄賂共計12.64萬元。2014年11月被海鹽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10.浙江省海鹽縣環境保護局原機關工勤人員平昊飛案。平昊飛,男,1971年1月出生。1998年到海鹽縣環保局工作,為機關工勤人員,2014年2月辭職。2003年至2014年2月從事環境監察工作。2012年10月至2014年5月,平昊飛在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管理、經營的情況下,利用職務之便,以“合作投資”名義向某企業索要分紅以及收受他人賄賂,共計37.2萬元。2014年11月被海鹽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三個月。
11.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環境督查中心原副主任夏長友案。夏長友,男,1961年8月出生,中共黨員,大學文化。2009年至2013年,夏長友任子牙河白洋淀環境督查中心副研究員、副主任期間,在檢查企業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情況時,為未按照國家規定同時建設環保治污設施的相關企業推薦污水處理工程施工單位,多次索要施工企業好處費共計75萬元;利用職務之便,幫助某企業推銷產品,多次收受他人賄送錢款,共計26萬元。2014年5月被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12.江蘇省無錫市環境保護局原副局長戴卉案。戴卉,女,1963年4月出生,中共黨員,大學文化。2003年至2013年,戴卉在擔任無錫市錫山區環保局副局長、無錫市環保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環評審批、廢物處置、“三同時”驗收、監管檢查等方面,為他人提供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賄送的現金、名牌手表、購物卡、女包等,共計90萬元。2013年11月被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九個月。
13.河南省環境保護廳規劃財務處原副處長李秋民案。李秋民,男,1963年9月出生,大學文化。2006年,李秋民在擔任河南省環保局污染控制處副處長期間,負責排污許可證的審核與發放,在明知某企業已被政府明文關停的情況下,仍違規為其辦理排污許可證,致使相關企業得以正常生產,并騙取淘汰落后產能獎勵資金297萬元,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2003年至2013年,在擔任河南省環保廳污染控制處工作人員、副處長、河南省環保廳規劃財務處副處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水污染治理核查、排污許可證審核發放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賄送錢款,共計51.6萬元。2013年11月被安陽市北關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近年來,環保系統職務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態勢,環評審批、執法督查、固廢管理、環境監測、專項資金申報審批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腐敗案件易發多發,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群眾反映強烈,損害了環保隊伍的整體形象,影響了環保事業的發展,環保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形勢依然嚴峻復雜。
環保系統廣大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要從上述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訓,切實引以為戒。自覺踐行“三嚴三實”,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的能力和水平。時刻保持清醒頭腦,慎用權、慎交友,堅持清正廉潔,堅守責任擔當,始終做到心中有黨、心中有民、心中有責、心中有戒,切實履行好所擔負的職責使命。
環保系統各級黨組織要進一步認清形勢,切實把主體責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要把黨風廉政建設各項要求傳導落實到每一個基層黨組織和領導班子,主動以新狀態適應新常態。主要負責同志既要發揮表率作用,以上率下,又要履行督導職責,堅持從嚴抓班子帶隊伍,從嚴監督管理干部,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嚴肅性,增強遵紀守法的自覺性。要力戒“好人主義”,堅持抓早抓小,對黨員干部身上出現的問題,早發現、早提醒、早處理,使每個黨員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環保系統各級紀檢監察部門要深入落實“三轉”,聚焦主業主責,加強監督執紀問責。督促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落實好主體責任,加強對重點部位和重點人員的監督,始終保持高壓態勢。落實“一案雙查”,既要查處直接責任人,又要追究相關領導責任。對由于主體責任不落實、領導干部疏于監管造成違紀違規問題的要進行問責和追究。
(來源:駐環境保護部紀檢組監察局 環評愛好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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